往期回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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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刘哲说法 Author 刘哲
来源:刘哲说法;作者:刘哲
有的读者向我抱怨,他们明明是助理,却天天干书记员的活。
这让我怎么说呢?
其实我想问,那么助理应该干什么活呢?
如果问你为什么不去阅卷、提讯、写审查报告、写起诉书,你又会说这是检察官的活。
但是除此而外的,比如走手续、记笔录、填案卡、订卷,你又认为这是书记员的活。
那么处于中间地带,独独属于助理,不属于检察官也不属于书记员的活,好像根本就没有。
如果你干了阅卷、打报告的话,你肯定不会抱怨你天天干书记员的活,你会说检察官把案子甩给我,检察官是挂名办案。
而如果检察官不去“挂名办案”,不把案子“甩给”你的话,你可不只是“天天干书记员的活”了?
否则,你说怎么办呢?
事实上,“天天干书记员的活”这句话也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的产物,以前是没有的。
因为以前你在没有独立办案的时候,你就是书记员,你什么活都干,走手续、记笔录、填案卡、订卷以及阅卷、提讯、写审查报告、写起诉书,你什么都干。
那个时候书记员不会抱怨“天天干书记员的活”,也不会抱怨师父把活都甩给我了什么的,至少是很少抱怨吧。
因为在那个时候,并没有定义什么是书记员的活,可能也有书记员的职责,比如走手续、保管卷宗、订卷什么的,但并没有限定书记员不能干什么。
当然在法庭上说话是不行的,也不能和别的书记员搭伴提讯,肯定要有一个助理检察员跟着,但是在起草书面材料方面肯定是没有任何限制的,比如审查报告、起诉书,往往就是书记员写的,只是落上代理检察员的姓名,但并没有任何限制不能起草。或者撰写这些书面材料就一定是谁的职责,或者就一定不是谁的职责,但是规定得也没有那么清楚,
主要是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清单。
现在有了权利和责任清单。
现在不仅是检察官,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也都有自己的清单。
这些助理所抱怨的天天干书记员的活,确实很多是写在书记员的责任清单里的。
这也是他们抱怨的依据。
而这种格局也是因为现在办案组结构发生了变化,以前是两人组,分工没有那么细,现在是三人组,分工自然就要详一点。
而且最为详细的其实是检察官的权利和责任清单,因为是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,自然也是司法官为中心的,而且要据此追责嘛。
书记员的责任清单也比较具体,因为这个岗位也是比较成熟的,责任比较清晰。
唯独是司法官助理这个岗位,其实是一种新生事物。
以前要么是书记员,要么就是独立办案的人了,并没有什么中间地带,不可能存在又不是书记员,又不独立办案这种中间岗位。
这种中间岗位就带来一种模糊性,就是两边都不靠。
走手续、记笔录、填案卡、订卷这些琐碎事,既然已经明确由书记员承担,自然就不是自己的职责了。
而司法官的亲历性事项写得事无巨细,也很清楚了,也说明这个和自己没关系了。
所谓的协助从事辅助事务,怎么协助,哪些算辅助性事务并没有完全说清楚。
辅助事务如果搞琐碎了一点,就容易成为书记员的活,而辅助事务搞核心一点,就变成了替检察官办案子。
那这个辅助事务到底怎么拿捏呢?或者说这个辅助事务是由谁定义的?
比如说打报告,要是让他报告写完整,那意味着肯定要完整的阅卷,进行证据分析和法律分析,并最后得出结论,这个报告写完了,这个案子办的也就差不多了。
如果你这样安排,那这个活还算是辅助么,还是核心啊?
但是如果你跟他说,你把这一页给我打一下,你把我折角的都打一下,好家伙,你又拿人家当了打字员了,而单纯打字这种不用动脑筋的事,不就是书记员的事。
你让我成天打字,不就是把我当书记员了么,不就是天天干书记员的活么?
也就动太多脑筋也不行,不动脑筋也不行。
那到底怎么行呢?
你到底想干什么吧?
其实我什么都不想干。
那你什么都不干,怎么算你办案子了呢?
怎么不能算?
提讯我可以去,但我不用问,记录由书记员记录,如果要我问,我还得看卷,而我不想看卷,我自己还有好多活呢。
出庭我可以去,但我不用说话,因为根据规定助理不能说话,但记录也是书记员记录,我不负责记录。
但是协助检察官出庭,你怎么协助?
我陪你去就是一种协助,而且我可以帮着翻卷啊。
你都没看卷你怎么翻?
你报告上不是有页码么?
是有页码,这样书记员都能翻,法警也能。
你说你办案子,报告你写了么?
检察官法规定的是,负责审查案件材料、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,没说写报告。而且写报告应该是核心工作吧,不能算辅助事务吧?
那什么算辅助事务?
就是检察官和书记员以外的事务呗。
但是检察官和书记员的职责已经把全部办案职责都涵盖了,哪有单独的辅助事务啊?
这就是问题的关键,过于细密的检察官和书记员职责已经将全部办案工作都涵盖了,理论上有这两个人案子就能办了,根本就没有给检察官助理留下空间。
这是因为,我们虽然设计了三人组的办案组织架构,但是我们在设置权利和责任清单的时候,还是按照二人组的模式设计的,根本没有给助理预留独立的空间,这也是目前助理找不到合适位置的根本原因。
而且从趋利避害的本能心理来说,既然你已经把两端职责规定得这么详细了,人家为什么还非要干不可呢,也就是如果你们两个人就能把案子办完的话,人家为什么还要干什么呢?
这是第一个根子性的问题。
第二个根子性的问题是,辅助的范围由谁定义?
是由助理来定义,还是由检察官来定义,还是由两者商量着来定义,还是由领导层来定义?
这也是一个关键性问题。
这也是问题的根源。
这个尴尬的局面,很少在部门主任与检察官和助理之间发生,对于更高层级的领导与下属之间更是如此。很少说领导给自己安排了工作,跟领导掰扯说这不是我的职责。
往往是领导说什么是什么,即使这个活原来不是你的,现在给你了,那就是你的。
此时这个检察官和助理的工作职责是谁定义的?
肯定不是他自己定义的,而是领导定义的。
对于这种定义关系,双方都是认可的。
这体现了一种权力逻辑,也就是行政管理权的强势性,它不仅在安排工作时发生作用,它在你请假、人员搭配、年底评优、晋职晋升等全部工作场景都发生作用。
所以考虑到这个全覆盖的管理关系,你敢坚持自己对自己职责的定义么?
只要稍微有一点理智,你就会选择不较劲。
因此,这个关系就会比较顺畅,安排什么是什么,总是看到任劳任怨的员额和助理。
为什么这些助理不嫌领导给分配的任务重、工作多、时间紧呢,不去计较份内份外呢,甚至帮领导干私事也毫无怨言,而不强调哪些是我的职责哪些不是我的职责呢?
背后是管理逻辑。
而在办案组里边强调自身的职责,或者对自己进行定义,这主要是因为检察官在办案组中缺少管理权限,就像我刚才说的请假、人员搭配、年底评优、晋职晋升等等与你毫无关系。
此时就只能凭商量来了,凭助理自身的责任感和责任心了。
如果是责任心强的,把办案组的案件也当作自己的案件的,他不会去计较干的这些事到底是谁的职责。
因为助理一旦要办案,那就不是干了检察官的活,就是干了书记员的活,他就没有独属于自己的活。
他如果不想抱怨,他就一定不会说。
他如果想抱怨,他就可以往这两个方面说。
其实我的建议,不是往这两个方面推脱,而是应该往这两个方面努力。
检察官助理其实也有自己的职责清单,只是很少有人注意,其自身也不注意。
这个清单归结为两条,一条是协助检察官办案,另一条是指导书记员开展工作。
协助检察官办案,其实就是在不断接触核心业务,而且想要成熟就是要逐渐的代替检察官的全部职责,也就是检察官能干的,你都得能干。而只有都干才能都能干,案子光看着是看不会的。
而书记员的工作应该是助理多操心,也就是书记员工作不到位的,助理应该多指导,干不过来的时候,助理应该一起干。而不是完全的与书记员分清哪些是你的,哪些是我的。
书记员的所有职责助理都应该承担责任,否则就要检察官亲自承担责任,那样不就成了检察官既要操心核心业务,也要操心事务性工作了,那要助理有什么用呢?不如配两个书记员得了。
但现在的问题是,助理很多时候不是往这两个方面去努力,而是从这两个方面收缩,但你收缩到哪里去呢,并没有独立的中间地带啊。
而抱怨“天天干书记员的活”的助理,说明其还是在干一头呢,而不是一头不干,但是他的问题就是核心业务干得少了。
而我们要问的其实是干得少的原因是什么?
是自己不想干,还是干得不够好,检察官对你不信任?
还是因为原来让你干了,而你抱怨检察官甩活,检察官不敢给你派活了?
因此,这里边也有自身的问题。
我觉得现在很多成长性的问题,都是自身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交织的。
在解决的时候,也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。
当然体制机制需要时间,比如更加明确的助理责任清单,更加具体的检察官管理权限,这些带有根本性,但却是远水。
我们眼下能够做的,还是个人的选择。
我们是否具备自我反思的习惯,在遇到成长困难的时候,先自我反思一番,而不是从别人身上找原因。
别人身上可能也有原因,但是我们很难改变别人。
我们能够改变的只有自己。
而且内因在职业发展上更带有根本性。
虽然别人有问题,机制有问题,但是只要你能及时调整自身,时时进行自我反思,就会比别人获得更多的优势。
比如你不抱怨,其实啥都学会了,因为你啥都干,而你现在一抱怨,结果啥都没干,自然也就什么也没学会。
吐槽自然一时爽,但是不能解决问题,不能改变自身的处境,不能让个人带来收获。
我相信抱怨“天天干书记员的活”的人,可能是有一些成长焦虑的。
但是你有没有思考过,书记员的活,其实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,也是助理所必修的一课?
你相信这一点么,你相信过来的人说的话么?
事实上,经常自我定义何为助理职责的人,就跟那些对教学方法指手画脚的学生一样,很多时候其实只是一种无知者的自以为是。
或者你根本就是什么也不想学,不学也会吧。
谁知道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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